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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9日,银保监会深圳保监局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出30万元罚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处罚规定根据第一百六十五条内容: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事实上,招商银行因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已不是第一次,早在2017年12月4日,保监会连续下发的5份行政处罚书中,4份的处罚对象为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武汉、深圳、北京电销中心。经查询,招商信诺寿险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子公司,招商银行的第二大股东是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72%)
处罚原因均是“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向客户提供不实市场信息,夸大或虚假陈述本公司产品等。当时的行政处罚书显示,招商信诺及其下属三家电销中心及相关责任人共被处以罚款10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