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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销售大额“存款变保单”再现 年内十余家险企因银保业务被罚

编辑:shixunjie      来源:微商资讯网     

2018-09-20 09:09:18 

[摘要]今年以来,中国银保监会进一步强化了对保险销售误导的查处惩戒力度。针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问题和突出公司,组织开展“精准打击行动”;针对人身保险销售、渠道、产品和非法经营等方面问题,开展人身保险“治乱打非”专项整治。

近日,哈尔滨市朱某到银行花84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最终变成保险产品,需要身故或活到108岁才能取出本金的奇葩剧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虽然最后在相关部门及媒体关注下得以退款,但今年以来存款变保单等银保销售误导却屡有发生。

例如,9月12日,陕西保监局披露的处罚函显示,有2家寿险公司因银保销售误导等原因被重罚。实际上,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有超过10家险企因为银保业务被罚,处罚原因包括类似上述存款变保单的销售误导、虚构银保业务套取费用等。

多家险企银保业务被罚

寿险银保业务销售误导屡禁不止。

陕西保监局最新下发的处罚函表示,在2018年2月份,某寿险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银保续期部员工陈小梅,在办理保险业务过程中,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虚假宣传,而实际该产品仍在售。此后的3月19日,陈小梅在办理保险业务过程中,以微信转账方式给予投保人保险费回扣2000元。

同样,在今年6月6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消息称,其严肃查处了一起保险销售误导的典型案例,责令相关银行和保险公司整改。

具体而言,2016年12月份,家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的王某带着500万元到银行存款,却被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保险推销员和支行行长联合欺骗,购买了一份100周岁后才能取回的保单。发现被骗后,王某向公安局报案,向监管部门投诉,找银行行长讨说法,跟保险公司谈判协商,甚至以命维权,最终拿回了本金和利息。

中国银保监会严肃查处了这起保险销售误导的典型案例,责令相关银行和保险公司整改,停止银行代理保险新业务1年并处保险公司60万元罚款,处银行30万元罚款,对相关银行和保险公司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5万元罚款。

实际上,从银保监会披露的投诉情况来看,2018年上半年,保险合同纠纷投诉占投诉总量的97.90%。其中,分红型人寿保险占销售纠纷投诉的46.67%,主要反映承诺固定分红收益、隐瞒保险期间或缴费期间、隐瞒退保损失、与银行存款或银行理财产品做简单对比等问题。

除销售误导,通过银保渠道套取费用也是处罚重灾区。9月12日,陕西保监局的另一则处罚函显示,某寿险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银保业务本部一部通过虚列广告费、公杂套取资金,共计186万元。2017年4月份-7月份,该险企西安中心支行银保业务本部二部通过虚构银保专管员工资绩效套取资金,共计516.2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以来,银保监会对银行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也明显趋严。据《证券日报》记者梳理,除发布风险提示之外,今年以来,因违规销售保险产品,超过8家银行被处罚。值得注意的是,除常规的销售误导、欺骗投保人、虚假宣传之外,有银行因为“存在发放贷款时变相要求购买特定保险公司产品”被罚款11.1万元。

关键信息应主动“双录”

由于存款变保单情况时有发生,银保监会今年以来也多次强化监管。

比如,今年以来,中国银保监会进一步强化了对保险销售误导的查处惩戒力度。针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问题和突出公司,组织开展“精准打击行动”;针对人身保险销售、渠道、产品和非法经营等方面问题,开展人身保险“治乱打非”专项整治。

此前的5月30日,银保监会还发布了《关于防范银行保险渠道产品销售误导的风险提示》,为消费者提示了以下三种常见的销售误导行为:

一是混淆产品类型。以储蓄存款、银行理财、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或将保险产品宣传为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机构共同开发的产品等,没有如实向消费者说明所推荐产品是保险产品。

二是夸大产品收益。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或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等,没有如实向保险消费者说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等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三是隐瞒产品情况。没有如实向保险消费者说明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比如隐瞒保险产品的除外责任,提前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费用扣除情况,犹豫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等。

9月中旬,北京保监局发现了销售误导新变化。例如,有消费者张某投诉称,其在某银行咨询理财产品时,销售人员推荐购买一款缴费期为五年的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并保证此款产品收益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张某同意购买该产品。

随后,销售人员称根据监管机关要求,需要进行录音录像,张某只需在此过程中做出肯定回答即可。张某未多考虑便按照销售人员要求完成了录音录像。后来,张某发现保险合同约定与销售人员承诺不符,遂投诉至北京保监局。经调查,由于证据不足,无法认定销售人员的误导行为。

上述案例中,“张某未充分认识到可回溯制度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仅仅配合销售人员进行了‘表演’,未要求销售人员将真实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导致后期维权出现困难。 ”北京保监局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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