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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废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编辑:青鸾传媒      来源:微商网      保险   条款   义务   法院   投保

2023-12-07 15:09:02 

微商网消息:

那么,从解释中提到的相关点来看,保险公司在推销或销售保险时,应该如何更好地履行解释义务,以减少纠纷,避免上法庭呢?

仅仅选中复选框或弹出窗口并不意味着您已收到通知

每一项保险保障都与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其背后都有一套严谨细致的保险条款作为支撑。 它们是保险合同的基础,也是我们选择保险产品的重要依据。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目前实施的解释中提到了多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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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显示,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根据原法制定的《合同法解释一》和《合同法解释二》。合同法。 司法实践亟待引入。 民法典合同通则司法解释。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解释,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根据解释,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使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和其他明显标志,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 、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拥有重大利益的权利等。 存在不正常条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履行了民法典规定的告知义务。

该解释还明确,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对方提供了与对方有重大关系的异常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等一般可以理解的解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已履行了民法典规定的说明义务。

该解释还明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承担其已尽到呈现或者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当事人仅以设置复选框、弹窗等为由主张已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会支持,但必须提供证据。 但符合前两款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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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险角度来看,保险条款的提醒义务和解释义务是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履行的两项重要义务。 尤其是对于正在加速进入大众生活的互联网保险来说,在带来便利的同时,更要注重保险条款的提示和解释。

业内人士认为,根据解释,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如果仅采取复选框或弹窗的形式,则意味着免责条款无效,法院“不予认可”。 ” 如果您想证明已发出通知,则必须承担其他举证责任。

“法庭见”并不罕见

互联网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条款交付、提示义务一旦履行不到位,很容易成为保险纠纷的“罪魁祸首”。

“互联网保险只‘护孤独’”等相关话题频频见诸报端。 “买保险容易理赔难”一度成为互联网保险等待被摘除的标签。 这背后,由于消费者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尽到解释义务,最终“上法庭”的情况屡见不鲜。

据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8月发布的信息,郴州人周某通过网络支付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 去世后,家人到保险公司理赔,却被划入被保险人职业。 因不符合规定而被拒绝。 周继承人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到上述免责条款的提醒和解释义务。

保险公司认为,周某的职业不在保单规定的承保范围内,不应予以赔偿。 而且,周氏继承人申请赔偿的依据是条件条款。 被保险人年收入15万元以下。 即使赔偿,赔偿金额也应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约1.8万元,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约47.41万元。 于是,周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判决认为,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有加粗、涂黑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清晰说明,故法院对保险公司核定的金额不予支持。 随后,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周某支付意外死亡保险费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共计1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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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通过目前各地法院判例发现,保险人仅依靠投保人在投保时点击“仔细阅读免责声明”,不足以认定保险人已履行义务。提供提醒。

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

事实上,不仅是此次实施的解释,《保险法》已经规定了保险人的提示和解释义务。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书、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证明书,该条款的内容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提供明确说明; 如果没有提醒或明确解释,该条款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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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蓝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王德明认为,保险条款专业性强,投保人难以理解。 《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平衡保障负有强制提醒义务。 投保人的利益。 如果保险人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则保险人减轻或免除责任、增加投保人责任的免责条款和条款将失效,保险人将承担较高风险。

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增长,产品层出不穷。 近年来,《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追溯管理的通知》等文件陆续实施,监管持续严格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 业内人士认为,与传统保险营销模式相比,网络营销模式下,保险公司应承担更重、更规范、更直观的义务,对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进行明确说明。

“从解释来看,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标准还是很严格的,保险机构应进一步加强过程控制。” 王德明表示,一是要进行充分的提示和说明,“免责声明”的相关内容要显着加粗、不同颜色或者其他足以引起注意的方式,履行充分性的提示义务; 其次,必须采用适当的网络技术设置,如强制弹窗、自动播放等,投保人不能跳过免责条款等提示内容,必须阅读或点击后才能继续投保流程,保险人履行主动解释义务; 三是注重电话回访流程。 保险公司在电话回访时应明确投保人在投保时已知晓免责条款,这也可以进一步证明投保人已尽到提醒和说明义务。

北京商报记者 胡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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