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求判令被告金陵华瑞向原告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500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金陵华瑞赔偿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以及财产保全保险费;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三被告承担。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