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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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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17时17分,被告人王某某在济南大明湖站乘坐K1286次列车前往绥德。 20:00左右,王某某在座位上开始喝酒,喝了半公斤多42%的白酒。 21时30分左右,当列车抵达石家庄北站时,已处于醉酒状态的王某某突然情绪激动,打翻了座位对面乘客放在小桌上的水果和塑料水杯。地面。 小女孩被掉落的水杯砸中头部,放声大哭。 随后,孩子的父母与王某发生争吵。 过程中乘警衣服,王某某不断用自己的玻璃水杯敲打小桌子乘警衣服,将水杯打碎。
车厢里巡逻的警察试图劝阻双方。 王某某时不时地拍桌子,并对民警喊道:“你是谁?你是谁?可以的话,把帽子脱掉,把衣服脱掉,比划手势!” 警察再次对警察说道。 他透露了自己的身份,让其配合警方执法,并对他进行了口头警告,但王某某因喝醉酒而无视警方的警告。 为防止王某某因醉酒对自己及其他乘客造成伤害,民警准备按照规定对其进行保护性约束。 当民警按住王某的手臂时,王某突然转身撕扯民警。 趁民警不注意时,抓住民警衣服将其摔倒在地,造成民警身体受伤、制服破损。 随后,在乘客的帮助下,民警将王某某控制并对其进行保护性约束,直至其清醒。 经法医鉴定,该民警颈部有29厘米皮肤擦伤,右手拇指关节肿胀,活动受限,构成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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