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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金基金经理夏某龙因职务便利被罚21元

编辑:青鸾传媒      来源:微商网      华夏   基金   证券   红利   周期

2023-11-14 09:02:19 

微商网消息:

事实上,华夏基金于2023年3月4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基金经理夏云龙自3月3日起因个人原因辞去所管理的所有基金产品。

附上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2023〕17号

当事人:夏某龙,男,198X年X月出生,时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夏某龙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通报了事实、理由和依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赋予的权利。 当事人没有发表陈述或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会。 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

经查明,夏某龙有以下违法事实:

1、夏某龙系某公募基金管理人员工

华夏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基金)是一家公募基金管理人。 夏某龙于2012年3月至2023年3月在华夏基金工作,先后担任投资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等职务。 现任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从业人员。

2、夏某龙因职务原因获取相关基金未公开信息。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夏红利基金)和华夏周期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夏周期驱动基金)均实行分业管理,即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助理及其他投资人员组成投资团队。 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团队的主要协调人。 投资团队成员独立运作所负责的部门,进行日常交易决策、订单下发、投资风险控制等。相关期间,夏某龙作为投资团队成员,负责负责中国股息基金第六组(以下简称中国股息六组)和中国周期驱动基金第一组(以下简称中国周期驱动一组)的运作。 他了解相关未公开信息。 详情如下:

(一)夏某龙知悉华夏红利六组未公开信息

2019年12月29日,夏某龙受聘为华夏红利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作为投资团队成员,负责中国红利6集团的独立运营。 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11月17日,夏某龙独立运营华夏红利六组,具体开展华夏红利六组的日常投资决策、指令下达、投资风险控制等工作。他知悉华夏分红集团工作情况 6 交易趋势、持仓金额及变动、资金金额及变动等未公开信息。

华夏基金第一任老总_华夏基金前董事长_

(二)夏某龙知悉中国自行车手第一集团未公开信息

2021年10月11日,夏某龙受聘担任中国自行车驱动基金基金经理。 作为投资团队成员,负责独立运营中国单车集团1。2021年10月12日至2023年3月3日,夏某龙独立运营中国单车集团1,具体开展日常投资决策参与中国车行集团一的制定、下单、投资风控等工作,了解中国车行集团一的交易动态、持仓金额及变化、资金金额及变化等未公开信息。

3、夏某龙实际控制“张某”的证券账户,并利用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一)夏某龙控制“张某”的证券账户

华夏基金第一任老总__华夏基金前董事长

2013年6月,“张某”开设了证券账户。 2015年4月,“张某”的证券账户开通了融资融券业务。 自“张某”证券账户开立之日起至2023年3月,账户密码、注册手机号码、第三方存管银行卡等均由夏某龙控制和实际使用。 银行卡内资金归夏某龙所有并使用。 实际使用中,证券账户交易、银证转账均由夏某龙实际操作。

(二)“张某”证券账户与相关资金的趋同交易

2020年1月3日至2022年9月9日,夏某龙在华夏红利基金、华夏周期驱动基金账户之前、同期或稍晚期间操作“张”证券账户,并与华夏红利6集团、中国周期带动73只汇聚买入个股,汇聚买入金额8831.7万元,交易利润.2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查询记录、证券账户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等证据证明。

夏某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公募基金管理人工作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改正夏某龙,没收违法所得5,307,777.21元,并处罚金5,307,777.21元。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没收款项报中国证监会。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注明当事人姓名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权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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